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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定名)(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26】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定名)(草案)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

公告

 

《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定名)(草案)》于2025年5月21日经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现将修改后的《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定名)(草案)》雅安人大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雅安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信函寄至: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2幢2121号),邮政编码:625000,信封上请注明“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定名)(草案)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发至:594821486@qq.com;传真发至:0835-2229339。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7月4日。

联系人:杨  凤,联系电话:0835—2243344

 

附件: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定名)(草案)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26

 


附件

 

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暂定名)(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范化解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风险,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

第三条【总体原则】 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救援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宣传、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需求,将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布点及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和标准,推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

第六条【分类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新村聚居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增建、改建、扩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无法增建、改建、扩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本着合法、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附近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

第七条【推行“满电回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管理区域内场地,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车充电设施,为单位职工提供电动车充电便利和消防安全保障。

鼓励建有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充电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鼓励单位职工利用单位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充电设施充电。

第八条【禁止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放置蓄电池或者为蓄电池充电;

(二)携带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电器充电;

(五)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电动车充电设施或者其周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区域管理责任】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责该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为单位的,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人的,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消防物品的配备】 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配备并及时维护、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和设施,确保消防装备、器材和设施的完好有效。

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充电安全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违反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及举报联系方式等。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加强对设置充电安全提示牌的指导。

第十一条【运营安全管理】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产权人做好电动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为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应当按照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技术规范,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充电收费监管】 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充电电价应当按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电动车充电收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